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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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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5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68號判決及臺中縣政府不法行政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68號判決及臺中縣政府不法行政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68號判決及臺中縣政府不法行政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8次、第1445次、第1475次及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遭臺中縣政府(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依據臺灣省政府時期法令(下稱系爭臺灣省政府法令)以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府工建字第940203682號函及處分書撤銷棄土場設置許可書及啟用同意書(下稱系爭撤銷許可處分書),惟臺灣省政府於88年凍省後,其所頒布之法令應一律廢止停止使用,系爭撤銷許可處分書應為無效,確定終局判決不察,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系爭臺灣省政府法令有時效疑義,是否牴觸憲法第117條規定,臺中縣政府公務員不法行政侵害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是否牴觸憲法第24條規定,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行政機關及確定終局判決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適用系爭臺灣省政府法令之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4條憲法第11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2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