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9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1635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益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及第二三四號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四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有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及第二三四號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四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有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及第二三四號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四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有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0五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九號刑事判決乃與上開第二三四號案合併審理之另案判決,聲請人非該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判決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因意圖販賣而同時持有一、二級毒品應分論併罰,與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四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刑事判決所持見解有異,實已違反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解釋憲法之客體;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則非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間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黃益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