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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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7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再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01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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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再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01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再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聲請意旨略謂:1、最高法院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惟聲請人另案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則並未被要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司法院89年院會決議之疑義。2、法院認聲請人未具體敘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聲請,惟聲請人已於補充理由狀中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二係法官自由心證之違法判決等語。3、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319條及第329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已違背憲法第16條、剝奪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聲請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二與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李守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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