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196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7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3次會議
- 聲請人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國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四一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四一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案聲請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四一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再行拍賣時未考慮是否有等同減價(例如已除去租賃權)之特殊情形,一律必須減價出售,且減幅可達百分之二十,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個人之法律見解,對於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3次會議
聲請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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