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77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9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作永久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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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作永久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作永久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係針對發生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間交通肇事事件致受永久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表示不服,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處大二字第○九七○○一七八四二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提出據以聲請解釋之最終確定裁判影本,該函於同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雖已於同月二十一日函覆本院,惟就該吊銷駕駛執照事件並未提出確定終局裁判。又查聲請人雖另提出其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因無照駕駛遭交通違規裁罰事件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七二號刑事裁定,然核其內容與本件釋憲聲請意旨並無關聯,且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9次會議
聲請人
江○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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