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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9 年 06 月 18 日

案由

為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適用票據法第14條第2項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適用票據法第1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限制人民依系爭規定所得行使之抗辯權,且與前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法律見解明顯不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8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其上訴難謂已表明上訴理由,裁定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核其所陳,聲請人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林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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