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49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1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9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榮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謝榮宗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主張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侵害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為由,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未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9次會議
聲請人
謝榮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