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46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徐志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徐志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第21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違背憲法第7條、第2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且有牴觸一事不…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第21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違背憲法第7條、第2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且有牴觸一事不二罰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第215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背憲法第7條、第2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且有牴觸一事不二罰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2號、第17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及不合法予以駁回。另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12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分別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確定終局判決認前案已受徒刑執行完畢,原因案件所犯各罪與系爭規定相合,均為累犯。惟:1、系爭判決引用系爭決議論以累犯,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牴觸一事不二罰原則。2、系爭規定關於累犯構成要件中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部分,不分情節,並僅以年限衡量惡性,而加重刑罰,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3、系爭決議認除數罪併罰外,於各罪宣告刑接續執行之情形,倘假釋時前案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期間再犯罪,後案應可能構成累犯,從而影響聲請人後案為累犯之認定,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身自由等語。

(五)查系爭規定、系爭決議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系爭決議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徐志豪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64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