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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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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3號

解釋日期 66 年 07 月 01 日聲請人 徐阿茂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6 年 07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571次會議
聲請人
徐阿茂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財產權未受憲法之保障聲請解釋疑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財產權未受憲法之保障聲請解釋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所稱:彼等所有房屋坐落○○○鎮○○○段○○○○○○號等筆土地係先向地主借用迨建屋後始分割買受者,無越占鄰地之可能,乃北邊土地所有人與其南鄰土地所有人因地界發生糾紛涉訟,地政機關鑑定結果竟謂南鄰土地所有人之土地係被聲請人等所越占,聲請人等輔助南鄰土地所有人參加訴訟業經三審判決敗訴確定,嗣發見分割測量原圖提起再審之訴亦被駁回,又聲請人在毗連地上請准建蓋店屋領得使用執照聲請為所有權登記地政機關復依上開鑑定結果認亦有越占北鄰土地情事而不予登記,是地政人員之措施及法院終局判決不無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疑義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71次會議

聲請人

徐阿茂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8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