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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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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25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林博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林博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三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三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三九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修習博士班科目雖被評為及格,但無法就評分不公與違反評分規定尋求法院救濟,因而影響其人格發展權、學習動機及將來申請好的工作的權利等。參酌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學生享有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之意旨,系爭解釋顯已侵害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應補充解釋將「權利受侵害」與「權利未受侵害」明確區分,藉以避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訴云云。核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部分,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為不當。就系爭解釋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以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林博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