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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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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32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聲請人 盧○檳、鄭○珠二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盧○檳、鄭○珠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就法院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與民法隱名合夥之見解為爭執,亦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非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盧○檳、鄭○珠二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