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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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0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文溪、廖繼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第六點、(三)5.(2)審核標準之B、出(承)租人生活費用審核標準及C、出(承)租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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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第六點、(三)5.(2)審核標準之B、出(承)租人生活費用審核標準及C、出(承)租人收益審核標準、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23號判決意旨、內政部74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345012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30216040號函訂頒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第六點、(三)5.(2)審核標準之B、出(承)租人生活費用審核標準及C、出(承)租人收益審核標準(下稱系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23號判決意旨(下稱系爭判決意旨)、內政部74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345012號函(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關於同一耕地租賃契約因繼承而有二位以上承租人者,收支應否合併計算,系爭規定未經法律授權,違背憲法第23條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2、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判決意旨,認耕地租賃為財產權之一種,承租人死亡後,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則基於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不可分性,應將繼承之全部承租人收支合併計算,用以判斷是否有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之情事。系爭判決意旨及確定終局判決,侵害人民財產權,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3、耕地出租,因繼承而有數承租人時,事實上各自耕作,各自繳租,應准予適用系爭函釋,否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原因案件與系爭函釋所指之情形不同,係用法與認事錯誤,系爭函釋亦悖於憲法第7條規定等語。
(三)查系爭判決意旨並非法律或命令,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溪、廖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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