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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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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9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邵俊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邵俊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08號、第6958號、第7653號、第8333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206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08號、第6958號、第7653號、第8333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206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7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90號、第5095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牴觸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08號、第6958號、第7653號、第8333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206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57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以下合稱系爭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90號、第5095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牴觸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分別就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90號、第5095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98號、第90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該部分聲請應以前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98號、第902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本次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施用毒品之時間,距其最後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與最後施用毒品時間顯逾5年,法院均未再給予聲請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而直接論罪科刑,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查本件聲請人原尚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即逕行聲請本院解釋,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邵俊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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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6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