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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78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2 年 02 月 05 日

案由

為眷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判決適用法規均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相悖,不論信賴利益之保護,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權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眷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九三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均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相悖,不論信賴利益之保護,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權益,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謂系爭認證書並非行政契約,亦不承認該認證書內所載之輔助購宅款金額即屬確定金額,逕認聲請人須向相對人即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申請核算後始能提起訴願及訴訟,並切割相對人所為公告之性質,以為駁回之理由,均違背上開條例有利原眷戶之立法意旨,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利及財產權,亦未保護聲請人之信賴利益云云。核其所陳,係在主張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應如何解釋,指摘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其憲法上權利因此受有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李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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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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