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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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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63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陳憲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判決及一○○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判決及一○○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刑事判決及一○○年度台聲字第二○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及第一三七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八六八號判例見解理應就刑求抗辯優先調查,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法定程序踐行調查程序,亦未就上述抗辯說明理由,復未依法踐行聲請人請求調查手機通聯紀錄,容有判決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另未依法強制拘提證人到庭接受詰問,不當剝奪聲請人刑事被告詰問證人權利;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明不服,以上裁判侵害聲請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及審級利益,有違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三八號、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採證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