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3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青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0五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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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0五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0五號民事裁定,違反審判獨立,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及訴訟權,顯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因關說而存有法官能否獨立審判之疑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及訴訟權,顯已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楊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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