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7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書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有關「裁判確定」之規定,未盡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影響聲請者之權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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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有關「裁判確定」之規定,未盡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影響聲請者之權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下稱系爭規定)有關「裁判確定」之規定,未盡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影響聲請者之權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有關裁判確定之要件,實務上多以所犯案件中最先確定之裁判,或最先犯罪案件之確定裁判為合併處罰之基準,無使受刑人任擇其所犯數罪中最為有利或不利之合併組合定執行刑之機會,侵害受刑人之權益,有違背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且系爭規定之法律明確性不足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徐書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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