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39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俊、陳○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書誤載為五二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三六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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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書誤載為五二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三六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書誤載為五二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三六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陳○俊(即被告)委任聲請人陳○新(即上訴審選任辯護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被告漏未於上訴狀簽名蓋章,惟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判決認上訴審辯護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為被告利益代行上訴,並認被告之上訴違反程式,係屬不可補正,未經通知被告補正簽名蓋章,逕予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上開法院判決之認事用法,業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所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本院釋字第三○六號解釋意旨等語。就聲請人陳○新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至若法院之審判有違背法令等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救濟;就聲請人陳○俊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該聲請人並非上開刑事判決之當事人,從而即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人,自不得聲請解釋。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陳○俊、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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