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4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迴避
- 黃虹霞大法官
- 聲請人
- 劉子瑩、劉冠廷、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34號判決,所適用之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附表所列第三類使用地使用限制五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34號判決,所適用之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附表所列第三類使用地使用限制五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附表所列第三類使用地使用限制五(下稱系爭要點)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下稱系爭注意事項),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要點就應為法律保留事項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認定時點、要件及所需之證明文件等加以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又要求原有合法建築物必須於中華民國59年7月4日前已建造完成並持續存在至申請認定時,且不得有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情事,違反比例原則;復就建築物位於公有地抑或私有地,分別設定不同合法建築物認定要件,違反平等原則,有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之疑義。2、系爭注意事項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增加「須非屬住宅用途以外之附屬建物」之要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等語。
(四)查系爭注意事項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次查系爭要點雖經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惟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要點違反憲法上原則而侵害其財產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要點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劉子瑩、劉冠廷、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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