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54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永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年度台覆字第27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97年間因案遭羈押56天,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於105年具狀請求刑事補償,經確定終局裁判以已逾2年請求期間,予以駁回,系爭規定所設2年請求權期間之規定,侵害憲法第24條賦予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權利;不起訴處分書應有告知人民得請求刑事補償及請求期間之記載,始合乎憲法第24條所賦予人民之權利保障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永發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