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1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7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五號判決適用法規,違反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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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五號判決適用法規,違反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五號判決適用法規,違反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行政法院係以系爭土地上之墳墓既經查明係於聲請人取得後,供作他人之墳墓使用,是系爭土地原即有非農業使用之情形,且尚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再供他人作墳墓使用者,核與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由繼承人繼續供農業生產使用,免徵遺產稅之本旨,即有未合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查系爭土地是否繼續供農業生產使用,屬事實認定之爭執,聲請人係以個人見解指陳上開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7次會議
聲請人
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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