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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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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12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曹郁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曹郁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九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訴訟權及財產權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九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訴訟權及財產權之疑義;另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六七號、六十一年台再字第一八六號及七十一年台抗字第八號民事判例,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且剝奪人民提起訴訟救濟之機會,侵害訴訟權及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判例制度本身亦有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九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訴訟權及財產權之疑義;另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六七號、六十一年台再字第一八六號及七十一年台抗字第八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且剝奪人民提起訴訟救濟之機會,侵害訴訟權及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判例制度本身亦有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使未參加前審訴訟程序以外之第三人,受該前審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對第三人之訴訟權形成不合理之限制,且系爭規定涉及既判力之主觀範圍,惟條文使用「繼受人」用語,其意義及範圍並不明確,有違法律明確性之要求;系爭判例擴張系爭規定之文義,過度限制前審訴訟程序以外之第三人已取得之所有權利益,並使該第三人受未參與訴訟之判決既判力拘束,又無從提起訴訟救濟,乃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且不符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等語。另現行判例制度亦有以司法行政干預,影響審判獨立,有違司法僅就個案裁判之精神,審判獨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云云。

(三)查既判力之目的除在保護當事人就法院對於權利存在與否所為判斷之信賴,亦在使確定判決所判斷之內容發生終局確定效果,以維持法安定性。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從而規範確定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以維護公共利益,其究有何牴觸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審判獨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而侵害人民訴訟權及財產權之處,聲請人尚難謂已於客觀上為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曹郁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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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6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