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0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45號刑事判決及員警所為之搜索程序,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8號、第193號、第209號、第384號、第396號、第418號、第58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45號刑事判決及員警所為之搜索程序,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8號、第193號、第209號、第384號、第396號、第418號、第58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45號刑事判決及員警所為之搜索程序,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8號、第193號、第209號、第384號、第396號、第418號、第58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涉案件,法官均歪曲事實,以推測及擬制方法作為裁判基礎,且法官審理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時,剝奪聲請人詰問證人之權利,顯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又承辦員警以變造之搜索票搜索聲請人公司,亦違反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等語。就聲請人所陳承辦員警以變造之搜索票搜索聲請人公司部分,聲請人並非據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劉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