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175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南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及經濟部發布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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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及經濟部發布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台南縣政府認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以及經濟部發布之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六條所定之災害救助金核發定額、第八條關於發給災害救助金所需之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規定,有侵害地方自治權、牴觸憲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二十一條及本院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直轄市、縣(市)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發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疑義或爭議,且依其性質均無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關於憲法或法令之見解拘束者,基於憲法對於地方自治制度保障之意旨,各該地方政府固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惟災害防救法暨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係中央制訂之法令,災害防救事項性質上亦非專屬地方之自治事項,自應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此與前述得不經上級機關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之事項尚屬有間。地方行政機關就災害救助金之預算編列如有執行上之困難,揆諸上開說明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規定,仍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俾使上級機關得儘速本於職權先行妥為協商或解決。本件聲請既未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聲請人
台南縣政府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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