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22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乃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二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等判例所採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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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上開二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等判例所採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九號判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規定,未就系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而為裁判,且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訴外裁判,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憲法;又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未表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二號、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九四○號及十八年上字第一九四七號、第二七六五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爰聲請統一解釋等情。核其所陳,關於前者,係當事人主張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及積極的違背其所指摘之法規,但並未具體說明系爭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後者,係同一審判機關法律見解內部如何統一問題,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1次會議
聲請人
張乃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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