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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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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7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趙深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趙深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有財產法事件,認財政部民國104年12月23日台財訴字第10413966240號訴願決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有財產法事件,認財政部民國104年12月23日台財訴字第10413966240號訴願決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有財產法事件,認財政部民國104年12月23日台財訴字第10413966240號訴願決定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訴願決定書並非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又聲請人對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前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應認前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8次及第147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其係依法申請承購國有土地,竟遭承辦人於公文書上為虛偽不實之記載,從而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當然違反憲法第16條、第171條第2項及第172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趙深漢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