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一0一年度十二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一0一年度十二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判定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外銷售貨物,係以所銷售貨物之所在地或起運地為準,而不問其銷售行為之締約地,系爭決議顯係恣意擴張營業稅法租稅主體之適用範圍;再者,在現行貿易實務運作上,不可能出現如系爭決議假設所稱之情形,系爭決議設題中,自國外進口貨物之國內營業人甲,絕不可能讓國外出口商丙知道甲賣給國內買受人乙之真實價金,否則無異告知買受人乙此銷售行為所賺取之利潤,且國外出口商亦無從知悉要開立給乙商業發票之金額,甲亦不可能在乙未支付訂金或買款時,就貿然開立L∕C(信用狀)給丙,系爭決議以悖於貿易實務運作模式之方法解釋營業稅法規定,顯係對法律規定有所誤會及曲解,增加法未明文之限制;又現行貿易實務提單使用頻繁,是當事人以交付提單提貨之法律形式交易,確實有其商業上之合理理由,系爭決議顯係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以規避租稅法律主義,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原則、第二十三條之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且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以觀,不論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系爭決議設題中之甲,均非營業稅之課稅主體甚明,系爭決議會造成聲請人受漏稅罰處罰之後果,亦違反處罰法定主義及回溯禁止原則,嚴重破壞人民權利及法秩序之安定,侵害憲法保護之信賴利益甚鉅云云。查系爭決議設題情形是否有悖於貿易實務,及確定終局判決以原因事件合於系爭決議設題情形而援引系爭決議,乃屬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爭執。核聲請人所陳,係以主觀見解空泛指摘系爭決議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亦違反處罰法定主義、回溯禁止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尚難謂已就系爭決議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