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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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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18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聲請人 曾○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曾○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給付工程款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三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給付工程款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三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又前開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併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三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又前開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統一解釋,仍係就同一審判機關之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曾○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