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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三字第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9 年 08 月 27 日

案由

為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交字第251號交通裁決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交字第251號交通裁決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並非如同同條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設有危害交通安全之標準、要件,亦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其無論行為人是否危害交通安全,均一律予以處罰,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2、系爭規定未考量毒品等相類似管制藥品吸食後將隨時間代謝等情形,未危害交通安全即予處罰,與立法目的不符,就人民財產權、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保障之意旨有違等語。 惟查:1、就毒品與酒精濃度何以有相同之處,而致法律上須相同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平等原則,聲請意旨並未於客觀上提出充足之論證。2、況立法者考量毒品等相類似管制藥品吸食後,注意與反應能力將因此降低,並基於行政罰與刑罰之目的、對象及效果有別,於系爭規定明定有駕駛車輛行為,對於交通安全即生危害,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提出違憲確信之論證。是本件聲請,不符首開本院解釋所定之法官聲請解釋要件,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通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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