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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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9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人員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0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另上開判決就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與各級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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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務人員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0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另上開判決就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與各級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0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另上開判決就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與各級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五0八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對經過法定救濟期間之違法行政處分,系爭規定一係委由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決定是否撤銷,並未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於有請求撤銷之權利,不啻承認行政機關職權上之決定將凌駕於憲法之上,而有違反憲法最高性原則之虞;2、系爭規定二既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八號解釋宣告違憲,就該號解釋公布前,確定終局判決與各級行政法院適用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云云。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僅泛稱違反憲法最高性原則,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意旨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 (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關於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產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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