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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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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及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等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67號及第185號解釋之意旨…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及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等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67號及第185號解釋之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及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等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67號及第185號解釋之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違反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之規定,作成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2、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及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將聲請人所起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致聲請人無法對法務部提起行政訴訟,且系爭裁定將系爭事件遲誤移送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67號及第185號解釋之意旨,應屬無效。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向聲請人徵收裁判費,卻未依法進行通常訴訟程序,違反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三)經查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次查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問題,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或實質適用之上開各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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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2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