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22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即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小川英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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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智慧財產權法院九十九年度行專訴字第七六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故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將致曾參與相牽涉民事訴訟之法官,得就相同之專利權有效性爭議,於行政訴訟中再次審查,難認無偏頗之虞,已侵害人民之訴訟基本權,並違背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避免判決歧異,惟並非排除法官自行迴避即可達成,且此手段限制人民受公平審判之訴訟基本權,明顯輕重失衡,與比例原則有違。3、系爭規定僅以是否為智慧財產案件,作為有無法官自行迴避制度之適用標準,顯屬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亦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情事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即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小川英治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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