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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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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8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熊世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聲請人
熊世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八號民事判決,依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五九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八○號判例解釋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須以損害發生始能起算,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且與最高法院四…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八號民事判決,依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五九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八○號判例解釋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須以損害發生始能起算,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且與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號判例已持見解相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依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五九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八○號判例解釋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須損害發生始能起算,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且與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號判例已持見解相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三)查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及判決結果,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所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號判例已持見解相歧異云云,非屬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聲請人

熊世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