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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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8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鴻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懲戒再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1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精神有違,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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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懲戒再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1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精神有違,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戒再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官法第60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精神有違,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障,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以: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公告之法官法草案,已揭示職務法庭之裁判將由原「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以保障人民享有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憲法原則,落實本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之意旨,而系爭規定一及二並未提供「至少應予一次救濟機會」;又法官懲戒案件與行政訴訟法案件事務性質相近,而行政訴訟法對於法官迴避之裁定係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得為抗告,惟法官法懲戒訴訟案件之法官迴避駁回裁定,卻未與行政訴訟法上之法官迴避案件為相同給予得以再次救濟之機會,已違反上開解釋意旨,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81條規定之保障;且人民之訴訟權之限制,僅能以法律定之,故系爭規定二僅為法規命令,又未經法官法之明確授權,實已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敘明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確定終局裁定,與法官法草案中將職務法庭之裁判由原「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以及本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之「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意旨究有何關聯;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陳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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