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9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木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正當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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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正當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正當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偵查機關未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攜帶攝影器材進行蒐證,而以不實之證據認定聲請人有販賣毒品之犯行;且證人呂某及湯某於警詢時,曾遭受不當之詢問,確定終局判決竟以不實之警詢筆錄作為判決之基礎,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正當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個案事實之認定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無一語道及,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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