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老人福利法事件,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行政處分不當,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與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行政處分不當,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與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