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49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11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楊素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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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裁定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以不符合法定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審查報告第七八00號〔會台字第七七三0號〕)。本件聲請人復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見解之當否,仍未具體指摘前述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3次會議
聲請人
王楊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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