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5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明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2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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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2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2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81年間因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於93年間假釋出獄,96年間另涉犯他案而於97年間遭撤銷假釋,認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認定聲請人於假釋撤銷後,應執行殘餘刑期至25年,再接續執行他刑,致聲請人假釋經撤銷後應執行之殘餘刑期增加,有違刑法第2條、第51條第3款及第4款(聲請人誤植為第51條之3及之4),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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