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7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曹清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七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且與相關法條及判例有違,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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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七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且與相關法條及判例有違,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七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且與相關法條及判例有違,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上訴不合程式而予駁回,故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採證言,未予聲請人詰問機會,違反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傳聞法則,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又聲請人所為係犯加工自殺罪及遺棄罪,該判決認係殺人罪,且非自首,復未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量刑,與相關規定及判例意旨相違,亦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核其所陳,主張違憲部分,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曹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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