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裁定駁回上訴,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裁判關於訴訟判決爭點效之見解不當且有裁判不附理由之情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