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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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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4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周正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周正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1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1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1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行為,與被具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查獲,兩者間之發生時序先後及其因果關係,未以法律為明確規範,致聲請人是否該當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未有預見,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聲請人是否該當系爭規定之認事用法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周正興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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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