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751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9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11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伯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高伯卿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高伯卿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之父姓名為高坤石,已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曾分函有關機關查詢遺產資料,嗣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接獲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核定補徵○○縣○○市○○○段○○○○段○○○○○○號等五筆土地之遺產稅,並以七十七年調高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增加稅負新台幣一一、六六七、○○○元,聲請人不知有上開五筆土地遺產,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無過失有免受處罰之權利,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竟以聲請人當時已十四歲,與高坤石同戶生活,竟臆斷聲請人為已知,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屬確定終局判決用法有無錯誤問題,並非對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1次會議
聲請人
高伯卿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