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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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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572號

解釋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陳義士等五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義士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增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增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號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審查報告第七二八六號(會台字第七一七四號)],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義士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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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