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2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惠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致重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8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3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刑期及第77條第1項累犯假釋要件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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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致重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8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3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刑期及第77條第1項累犯假釋要件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致重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8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3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刑期(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77條第1項累犯假釋要件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強盜致重傷等罪已經法院依刑法第57條判處應當之刑罰,卻又依系爭規定一加重其刑,且尚須依系爭規定二服刑三分之二始得提報假釋,系爭規定一、二顯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一事不再理、一行為不兩罰原則之疑義等語。查系爭規定一有無違憲疑義部分,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予以闡明,已無另行解釋之必要。次查系爭規定二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蕭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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