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97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 聲請人
- 萬0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0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0四八號、第一0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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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0四八號、第一0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應以確有正當理由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0四八號、第一0四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泛詞指陳海關未依法行政、反覆變更稅號核定,顯有過失,以及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應另為補充解釋云云,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摘;且查本院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之解釋標的、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何況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該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萬0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0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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