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4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0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七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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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七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上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依法取得建照之不動產,係無權占有而應拆屋還地,顯與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有所牴觸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黃0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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