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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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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70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王○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王○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再審漏未依系爭規定附具原判決繕本,法院應先命補正,不應逕行裁定駁回,否則其後復聲請再審將逾越法定不變期間,致侵害訴訟權而違憲云云。查聲請人係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尚非針對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處為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王○賢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