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12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天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優惠存款事件,認行政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日院臺訴字第一○一○一三九五三六號訴願決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一七九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教育部一○一年五月七日部授教中(人)字第一○一○五○八五四二號函,違反法秩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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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優惠存款事件,認行政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日院臺訴字第一○一○一三九五三六號訴願決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一七九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教育部一○一年五月七日部授教中(人)字第一○一○五○八五四二號函,違反法秩序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並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優惠存款事件,認行政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日院臺訴字第一○一○一三九五三六號訴願決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一七九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教育部一○一年五月七日部授教中(人)字第一○一○五○八五四二號函(下稱系爭函),違反法秩序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並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就聲請人退休年資之採計,與臺北縣政府七十八年十月六日北府人一字第二九○六九七號敘薪通知書不同,致聲請人退休年資縮減,有違法秩序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與其他基本人權云云。惟查系爭函係教育部就聲請人申請退休所為之個案函復,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命令;況該函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林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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