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年度抗字第一八號民事裁定,援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四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三十四號之研討結果,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負擔,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年度抗字第一八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援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四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三十四號之研討結果(下稱系爭座談會結果),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負擔,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座談會結果既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所援用,具事實上拘束力,可認為與命令相當,而得為憲法解釋之客體;又立法者考量經准予訴訟救助者為無資力,為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減輕財產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遂未明文規定訴訟費用應加徵利息,惟系爭座談會結果類推適用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認須加徵利息,顯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云云。惟查系爭座談會結果之製作,並無法院組織法等法令為其依據,且其性質係供法官辦案參考之用,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最高法院之決議尚屬有間,縱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亦非屬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所認與命令相當而得為解釋之客體,況經核確定終局裁定並未援用系爭座談會結果而獲致結論。次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在爭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如何解釋適用,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違憲疑義。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劉育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