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6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六號簡易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二六號裁定,引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二二○二號函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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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六號簡易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二六號裁定,引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二二○二號函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六號簡易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二六號裁定,引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二二○二號函(下稱系爭函釋)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法提敘補發薪資所得,因所得歸屬年度採收付實現制(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而須適用較高所得稅率級距,系爭函釋僅就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領取服務機關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可將各年度補發之薪資所得回歸該所屬年度補報綜合所得稅,而其他公務人員基於同屬法定原因卻否准一體適用,聲請人因俸給法獲准提敘而補發薪資,未能將補發之薪資所得分開於其他所屬年度申報,已牴觸憲法,不法侵害人民於憲法上所受保障之權利云云。核其所陳,僅就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函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有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許○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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